国家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1)、提供虚假招聘信息,发布虚假招聘广告;
(2)、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;
(3)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;
(4)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它人员;
(5)、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;
(6)、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它违法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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